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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10/18 10.0k 阅读 176 点赞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四市监处罚公告〔2026〕1号

当事人: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分公司

经查: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所得数额无法确定。当事人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我局责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

我局先后于2026年9月3日至2026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听证要求后放弃听证,我局依法决定终止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和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逾期仍不改正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2.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情节较重的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罚款合计:2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吉林银行(代收机构名称:财政国库中心,地址:吉林银行英雄大路支行),或者通过网络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现金或转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因我局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公告送达。本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邓云天、王占峰

联系电话:15330647326、13244057598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