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已正式开启,同学们带着饱满的精神状态,重返熟悉又温暖的校园,开启了全新的学习生活。
在这万物复苏、生机勃勃的美好时节,我们不仅要播种知识的种子,更要精心守护校园这片净土,让每位同学都能在安全、友爱的环境中健康快乐成长。
为有效预防学生欺凌,保障同学们身心健康、平安成长,我们为大家送上防欺凌“秘籍”。让我们一起正确认识学生欺凌、自觉向学生欺凌说“不”,共同守护平安、文明、快乐的校园生活!
2026年1月1日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下简称新法)正式施行
新法首次将
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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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落地,意味着什么?
过去,校园欺凌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制,导致处置标准不统一、公权力介入不明确。新法最核心的变化之一,就是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首次以专门条款,明确划定了校园欺凌的法律边界,赋予了公安机关介入的权利,打破了校园欺凌是“内部事”的旧认知。
这也意味着,我国校园欺凌治理从“校规约束”迈入“法治规制”的新阶段。未来,这一新的修订将在破解校园欺凌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阻断不良行为向犯罪演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新的法治框架之下,怎样区分同学之间的正常打闹和校园欺凌,是许多家长十分关心的问题。2021年5月25日教育部审议通过的部门规章《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校园欺凌”做了详细界定。
规定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规定还指出,在学生之间,如果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上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由此可知,欺凌行为的核心特征是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这就把学生欺凌和学生间正常的打闹区别开来。而刚刚施行的新法,首次增设独立条款,将“学生欺凌”明确为规制对象;明确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可直接介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欺凌行为依法处罚,同时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使法律边界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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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一放了之”欺凌者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长期以来,个别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未受到实质惩处,助长其侥幸与嚣张心理,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新法打破了“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惯例,加大了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戒力度。
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执行拘留,新法则对不执行拘留的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这一调整一方面体现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遵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渊;另一方面极大压缩了过往对一些违法未成年人“不予拘留”“一放了之”的范围,传递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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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校园欺凌校方应严格履行哪些职责?学校是治理校园欺凌的重要一环。但在现实中,一些学校在处理欺凌事件时常常陷入“管重了怕担责、管轻了没效果”的两难。个别学校出于维护声誉的考虑,甚至倾向于隐瞒或淡化欺凌行为。这成为遏制校园欺凌的一大阻力。
新法规定,如学校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这一规定压实了学校的报告与处置责任,既给予学校在处置校园欺凌时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倒逼学校建立长效防治机制,将欺凌治理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更好为未成年人撑起“安全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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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学生欺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实践中,“校园欺凌”行为的构成一般有五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校园欺凌的双方是学生,不包括老师或校外人员;二是主观因素,欺凌者主观上有蓄意或恶意心理,欺凌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被欺凌者造成不利后果,而仍有意为之;三是欺凌地点,欺凌行为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还可能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四是行为方式,包括殴打身体、恐吓威胁、言语侮辱等一种行为或叠加的多种行为;五是损害后果,不论是身体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心理伤害,都属于欺凌造成的损害后果。
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应当根据冲突的程度、发生原因等综合判断,如冲突并非持续发生、程度较轻,不存在蓄意或恶意攻击情形,不宜认定双方之间的冲突行为构成“校园欺凌”。
治理学生欺凌
是一场需要
学校、家庭、社会和孩子
共同参与的“战役”
我们不仅要教会孩子
如何保护自己
更要培养他们
不成为欺凌者的教养
以及在面对不公时
不做冷漠旁观者的勇气
坚决向欺凌说“不”
愿每一个孩子
都能在阳光下快乐成长
来源:综合整理自新华社、光明日报、安全工作与管理、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等初审:杜微复审:郭旋
终审: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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