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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问答

甘肃将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2018/08/02 1.1w 阅读 346 点赞

       近日,甘肃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实现法定职业人群全覆盖

     《办法》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建立省级调剂金、储备金制度

《办法》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按上年度缴费收入决算的10%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全省统一调剂使用。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基金出现缺口时,可申请省级调剂。

      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按照当年上解省级调剂金的10%提取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总额控制在基金累计结余的10%以内。

超过退休年龄亦可认定工伤

    《办法》明确,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此外,《办法》还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作出规定。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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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