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四住建)行处罚决〔2024〕8号 | 未履职注册建造师义务 | 韩* | 注册建造师韩*在吉林省中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吉林博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矿渣微粉建设项目中,未在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考勤,不了解施工现场有关情况,未在岗履职,未在施工现场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且拒不整改。 |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建规〔2023〕14号)的规定。决定给予注册建造师韩*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24年11月13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时间: 2024年11月12日 |
政策双公示
市住建局11月份行政处罚公示
2024/11/17 5.8k 阅读 52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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