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
政策双公示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公示

2018/11/20 2.4k 阅读 365 点赞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四住建罚字【2018】第22号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 四平加利利置业有限公司 91220300578915442M 邓广华 该单位投资建设的东方明珠二期住宅三标段(39-1#、41#、46#、47#、B16#、B17#楼)工程,位于铁西区东丰路以北,师院西街以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责令四平加利利置业有限公司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处拾叁万零玖佰玖拾捌元柒角人民币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18年11月15日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时间:2018年11月2日  
2 四住建罚字【2018】第23号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 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912220300124873524C 谷琛 该单位承建的东方明珠二期住宅三标段(39-1#、41#、46#、47#、B16#、B17#楼)工程,位于铁西区东丰路以北,师院西街以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责令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停止施工,补办施工许可证,处叁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18年11月15日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时间:2018年11月2日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2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双公示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