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四住建罚字【2018】第22号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 | 四平加利利置业有限公司 | 91220300578915442M | 邓广华 | 该单位投资建设的东方明珠二期住宅三标段(39-1#、41#、46#、47#、B16#、B17#楼)工程,位于铁西区东丰路以北,师院西街以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责令四平加利利置业有限公司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处拾叁万零玖佰玖拾捌元柒角人民币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18年11月15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时间:2018年11月2日 | |
| 2 | 四住建罚字【2018】第23号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 | 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 912220300124873524C | 谷琛 | 该单位承建的东方明珠二期住宅三标段(39-1#、41#、46#、47#、B16#、B17#楼)工程,位于铁西区东丰路以北,师院西街以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责令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停止施工,补办施工许可证,处叁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18年11月15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时间:2018年11月2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