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小课堂
案例
某企业员工小金打卡正常上班后,和小王两人在车间里闲聊,聊天过程中两人玩闹推搡,打闹中,小王用力不当致使小金失去重心倒地受伤,后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小金左股骨骨折,事后小金到当地人力社保局要求认定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案例分析
本案中,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但其发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也并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属于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是小金与小王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打闹推搡所致。
结论
小金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供稿:社保中心
编辑:刘承臻
审核:徐超、王辉、傅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