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职工:
为加强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建议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条款的建议说明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在贷款还款满6期后,每12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修改为“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在贷款还款满1期后,每12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
二、删除《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四款“职工因工作调离本市的,需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对以上修改内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76580888@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136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从即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