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管理部、中心相关科室:
为完善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如下:原第五章中第十五条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改作第二章第八条,并在第九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利用职工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提取配偶公积金的。以下序号依次顺延。
附:《四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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