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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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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群众举报,巡查、检查发现、上级交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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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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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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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住房公积金部门管辖,市住房公积金承担重大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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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第350号、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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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程序(见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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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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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1、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处以超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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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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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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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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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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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紫气大路4517-2号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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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34-3270073 邮编:136001 |
法制公开法制公开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2020/07/02 9.9k 阅读 14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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