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单位(学校):
为全面加强我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近几年国家和省下发的关于加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系列文件指示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了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清单管理、主动公开、保密审查、政策解读、舆情收集研判回应等六项工作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四平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工作制度
2.四平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清单管理制度
3.四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4.四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5.四平市教育局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6.四平市教育局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制度
四平市教育局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
四平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各科室、单位(学校)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各科室、单位(学校)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第三条 按照中办、国办文件精神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理顺机构职能,办公室是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科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局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经办人员是本工作的业务联络人。
第四条 成立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及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为各科室、相关单位。因机构改革、人事变动等原因,要及时调整、增减领导小组成员,确保组织领导工作连续。
第五条 局主要负责人要了解本局业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分管领导要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牵头责任科室工作汇报,确保工作领导、支持到位。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制定议事规则,明确领导小组职责,不定期研究审议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举措、重点任务等情况。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办公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带头落实“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和“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政务公开要求。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平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政务公开清单管理,是有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项工作制度,要遵循“科学管理、精细分工、责任明确,简便高效”原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坚持以“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目标,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效益,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 内容
第三条 年度要点清单化。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作为督促推进工作的纲领。
第四条 权责事项清单化。动态更新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指定位置集中公开。
第五条 重点任务清单化。细化年度重点工作“五公开”,明确重点工作决策、执行、服务、管理、结果各环节拟公开内容、时间节点、公开渠道和责任科室。
第六条 计划安排清单化。对制度性、周期性、常态化重点领域工作,要制定公开计划,明确事项名称、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载体等。
第七条 工作台帐清单化。推进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执行全过程公开,将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及工作进度、完善举措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问题整治清单化。加强对各级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切实加大监督、整治力度。
第九条 政务服务清单化。建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信息,告知受理条件、提交要件、办结时限、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及工作制度、服务举措等内容。
第十条 惠民政策清单化。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加强改革政策解读和宣贯,将惠企惠民政策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局门户网站“惠企惠民政策手册”中集中公开,方便企业和群众精准获取。
第十一条 法定目录清单化。加大行政机关落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要求,编制《法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清单化。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公开“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法定程序信息。
第十三条 依申请受理清单化。严格落实依申请公开制度,对各科室办理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实施清单式管理、备案。
第三章 调整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原定重大决策部署,因故不能按计划推进实施的,需要及时调整各类公开清单。
第十五条 需要调整公开清单的,各有关部门需向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管理机构请示报告,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六条 遵循“专人专岗、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各类清单制作、管理的监督检查,清单有调整的科室应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四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根据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公开《法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明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六条 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四平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四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负面清单中所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分管领导对审查结果签字确认。
第六条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业务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后,要及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在制发文件时,明确标注带有“此件予以公开”、“此件不予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部分公开”(非保密部分)规范字样的保密审查意见。
第九条 通过不同平台或形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保证信息同源,内容一致。
第十条 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
四平市教育局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管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政策落实,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归口宣贯”的原则,由各科室负责对国家、省、市出台的本业务领域的规章、政策及解读文件进行宣贯或范例解读。
第三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局名义印发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
第四条 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材料和解读方案需要与规章或政策草案同步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要充分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同时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解读,全面、详尽、准确、深入浅出地解读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性差异等。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问题、重要社会关切等,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第八条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坚持把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政策解读回应专栏,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第九条以局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由局相关科室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局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方便公众查阅。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科室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
第十条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和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6
四平市教育局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务舆情危机意识,健全舆情回应机制,规范舆情处置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把握舆论引导方向,消除不实传言,增强政府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通知》(四政办函〔2017〕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
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第四条 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五条 及时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做到第一时间监测、收集,第一时间上报、研判,第一时间核实、处置,第一时间发布、回应,提高舆论工作的统筹能力、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第六条 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开辟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渠道,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机制
第七条 舆情监测。
(一)要安排人员和力量对主要门户网站、用户活跃论坛、博客、微博客、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等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二)建立网络舆情日志、舆情联防联控、舆情专报备案等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快速预警、联动反应。
第八条 收集报送。
(三)对涉及本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相关部门核实衔接,并向本级政府领导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第九条 分析研判。
(四)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
(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六)重大敏感政务信息或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应联合网宣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对可能产生的社会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级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做好应急准备。
(七)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在发布政策的同时,做好解读工作。
第十条 统筹应对。
(八)推动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监测、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
(九)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机制,妥善制定重大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和传播方案,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一条 公开回应
(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
(十一)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
(十二)推进政务微博等新媒体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第四章 保障
第十二条 强化组织领导。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工作责任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形成正确面对舆情、遇事不躲不推、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工作氛围。
第十三条 强化主动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权威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 强化执纪问责。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