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反欺诈
去世不上报违规领取养老金触犯法律
典型案例
案例:胡某冒领去世父亲的养老金被判刑
胡某父亲去世后,故意隐瞒父亲去世情况,不按规定限期报备,继续冒领父亲养老金。“东窗事发”时,已领取三年零一个月,共5.1万元。该县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父亲死亡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等,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别提醒】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退休人员一年至少进行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每次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可在上次认证后一年内任意时间进行,超过12个月未认证的可能影响养老金发放。退休人员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击“微人社”-“待遇资格认证”通过扫脸自助认证。
社保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退休去世后,其亲属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养老金。亲属冒领死亡人员养老金,看似“占便宜”,实则“吃大亏”。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乃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大家在申领保险待遇时,千万别存侥幸心理!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积极监督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