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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人社罚决〔2024〕23号

2024/08/27 1.2w 阅读 241 点赞

  四人社罚决〔2024〕23号  

  被行政处罚人:乔妍 ""

  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四西检检建受〔2024〕5号),经过调查取证核实,被行政处罚人于2021年至2022年,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申请并领取失业补助金413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罚款8274元的行政处罚(人民币大写:捌仟贰佰柒拾肆元整)。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吉人社规〔2023〕11号),骗取社会保险金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实际按3倍执行。 

  3.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吉人社规〔2023〕11号),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被行政处罚人积极退还骗取的失业补助金,完成整改工作,符合减轻一档处罚要求。最终按骗取金额4137元的2倍标准即8274元执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被行政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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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