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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社保基金,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2022/08/21 6.5k 阅读 289 点赞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人社部制定发布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侵害社会保险基金

  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带你了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 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  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6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工作动态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