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
政策政策问答

单位能随意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吗?

2019/09/05 8.4k 阅读 549 点赞

    咨  询

  今年7月3日,戴先生应聘到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8月20日,戴先生被公司负责人找去谈话,公司提供了考核明细,明确其不胜任工作,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被辞退。戴先生咨询,他只是听同事说过公司的考核明细,但公司并未向其明确过。公司能随意认定他不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吗?

  解  答

  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认定职工“不胜任工作”不能仅凭主观,需要有公正、客观的工作考核机制。为此,公司要认定戴先生不能胜任工作,需要事先对其工作任务和工作量进行明确,告知其具体量化的考核标准;在考核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后,要对戴先生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在未经培训或调岗的情形下,是不能直接辞退的。

  此外,公司即使以“不胜任”为由辞退戴先生,还应将事由通知工会研究再作处理。而不能未经工会允许就一辞了之。由此,公司辞退戴先生是违法的。戴先生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为其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经济赔偿金。

  依  据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问答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