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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问答

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全额扣除工资?

2018/12/09 9.9k 阅读 181 点赞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李某入职某机械设备公司,并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 

  2016年5月26日,因该机械设备公司未支付李某2016年4月工资,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机械设备公司向其支付工资9800元。 

  机械设备公司辩称,李某作为公司业务骨干,双方于2016年4月初商定去美国参加展会,李某向公司提交了护照等资料,公司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及购买机票,共支出22000元。但李某因个人原因不去参展,更换人员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机械设备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扣除了李某4月工资以抵扣其所受损失。机械设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展会费用说明及汇款单。 

  争议焦点 

  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工资? 

  处理结果 

  裁决公司支付2016年4月工资7840(9800-9800×20%)元。 

  案件评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案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放弃去美国参展,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而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相应数额。但用人单位直接扣完李某当月工资9800元,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应予以部分返还。 

  因此,仲裁委支持劳动者主张的部分劳动报酬。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问答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