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金字[2018]25号
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县(市)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按照住建部相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和规范:
一、取消工资收入证明及银行卡流水。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夫妻双方收入均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缴存基数确定。
二、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棚户区回迁住房未发生交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按拆迁安置协议书增加面积部分的购房金额确定贷款额度。如果回迁住房发生交易的,则按契税票据或增值税发票的购房金额确定贷款额度。如无契税票据或增值税发票的,则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住房已经提取夫妻双方(或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如果再用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金额与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总购房款的80%。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购买住房已经办理过贷款的,贷款结清后不得用同一房屋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他人房产作抵押的,抵押房屋产权人年龄与贷款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抵押房屋产权人76周岁。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一年内,借款人发生死亡、宣告死亡或者被法院给与刑事、民事判决等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形,可以申请提前结清贷款。
九、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与原规定有抵触条款,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