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党的十八大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以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障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把住房公积金建设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建设工作者的快速发展。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行政执法的依据都必须对外公布,尚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违法必究原则
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发生行政过错,必须追究责任。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三)重视程序原则
每项行政职权,都必须公开其外部行政程序,健全内部工作流程。重视权力运行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平行使职权。
(四)权责统一原则
每个行政执法岗位,都必须确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并作为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每个岗位执法责任必须落实到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构建“分解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和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正确把握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公务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四、法定执法主体、法定职权和执法岗位分类
(一)法定执法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主岭管理部、梨树管理部、双辽管理部、伊通管理部)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法定职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职权授予,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依法享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等类别的行政执法职能。
(三)执法岗位
按行政执法职权类别,设置相应的行政检查岗位、行政处罚岗位(含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备案岗位和行政复议岗位。
五、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
行政执法岗位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全市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县(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分管主任任副组长,相关科室科长及各管理部主任为成员。
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及奖罚工作;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对本级和县(市)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罚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六)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追究和处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承担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科室及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行政执法责任可参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执行。
第二章 内部业务管理项目
原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项非行政许可项目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3、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上述项目按照四政发〔2014〕13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文件要求调整为市政府部门内部业务管理项目。
第三章 行政监管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监管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检查权,其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滥用检查权。
2、监管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监管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二)外部行政程序
1、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行政执法或专业检查证)
2、说明理由,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
3、提取证据
4、支付《检查记录》
5、监督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1)送达整改通知书,收受人签收。
(2)按处罚程序送达听证或罚前告知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1、监督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
2、汇总检查情况,拟写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处理建议。
3、监管检查岗位(分部、科)负责人审核签字。
4、(1)制作整改意见书
(2)构成处罚条件的,按处罚岗位的内部程序执行
5、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
6、整理检查记录案卷,及时归档。
二、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岗位责任
责任部门: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
分管领导:刘健 职务:副主任
责任人:肖涤平 职务:归集科科长
行政监管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管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行政监管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3、在行政监管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违法实行监管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监管检查职权
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四平市住房公积归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章 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二)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电话12329),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核查→立案→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形成卷宗→拟处罚建议报批→重大处罚集体讨论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处罚决定报批→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归档
二、行政处罚岗位责任
责任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
分管领导:刘健 职务:副主任
责 任 人:肖涤平 职务:归集科科长
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执法单位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执法单位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执法单位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职权
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法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行政强制岗位职权、法律依据和责任
一、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强制职权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逾期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岗位责任
责任部门:公积金归集科
分管领导:刘健 职务:副主任
责 任 人:肖涤平 职务:归集科科长
第六章 行政复议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办理时限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布。
2、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权,复议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3、必须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4、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不得“暗箱操作”。
(二)外部行政程序
1、收受行政复议申请
2、(1)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申请。
3、受理复议案件后,告知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4、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1、承办人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资料。
2、审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3、起草行政复议决定、对被申请人提出整改建议。
4、行政复议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5、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加盖公章。
6、整理复议案卷,及时归档,
二、行政复议岗位责任
责任部门:归集科
分管领导:刘健 职务:副主任
责 任 人:肖涤平 职务:归集科科长
行政复议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复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复议职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主管部门为省建设厅和四平市人民政府依法具有行政复议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主体
1、内部考核评议主体。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2、层级考核评议主体。市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层级考核评议。
二、考核评议原则
(一)公正公平。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综合评议。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应当以《单位行政执法责任书》或《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对照工作实绩,结合社会评议、上级部门行政复议结果或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等进行评议。
(三)与年终单位绩效考核和公积金中心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挂钩。行政执法考核成绩与部门工作评比挂钩,与年终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奖金挂钩。
三、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
1、单位内部考核。单位内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评议,是指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执法岗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以行政执法岗位为单元进行考核。各执法岗位考核时均要考核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实行扣分法。
若某一分部(科)涉及1个以上执法岗位的,则该分部(科)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累计扣分。
分部(科)考核结果,累计扣10分以下的,为优秀;累计扣15分以下的,为良好;累计扣30分的为合格;累计扣30分以上的为不合格。
(一)行政执法岗位考核标准
| 项目 | 岗位工作规范和要求 | 考核标准 |
| 行政监管检查岗位考核 |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不得滥用检查权。 | 执法人员越权行使执法检查权的,扣5分,追究法律责任。 |
| 作出行政检查行为,被有权机关定为错案,每一件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 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 执法人员单独执法检查的,扣5分。 | |
| 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 虚构记录的,扣5分,追究法律责任。 | |
| 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 收取费用的,扣5分。接受宴请的,扣5分。 | |
| 应当整改,未发整改意见书的。 | 扣2分。 | |
| 行政检查案卷规范,可供公众查阅。 | 检查文书不规范的,或不提供查阅的,扣2分 | |
| 行政处罚岗位考核 | 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 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被有权单位定为错案的,每一件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 调查取证人员单独一人调查取证的,扣5分;无证执法的,扣5分。 | |
| 调查取证文书不符合规范的,扣2分。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扣5分,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 必须加盖处罚机关公章。 | ||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未申请回避的,扣5分。被有权单位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 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 滥用处罚权的,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 行政强制岗位考核 | 办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的程序、办理期限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布。 |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2分,最多扣6分。 |
| 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 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错案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 必须公正地对待行政强制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 出现不公正的,扣5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 行政强制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不得“暗箱操作”。 | 发现“暗箱操作”,的,扣5分,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错案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 其他行政行为考核 | 其他行政行为项目的依据法律、条件、程序、标准及工作人员姓名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 |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2分,最多扣6分。 |
| 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行政复议)。 | 作出行政行为,被定为错案的,每一件扣5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考核 | 执法人员参加各级政府和专业部门组织的普法教育、培训,到课率100%。 | 按执法岗位考核,无故缺席的,每少一人扣1分。 |
| 法律素质测试合格。 | 法律素质测试,不合格的人员,每人扣2分。按执法岗位考核 |
2、层级考核评议。层级考核评议是指四平市政府法制部门对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以中心为单位,进行考核。总分100分制,实行扣分法,即100-扣分=得分。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为合格,80分以上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行政单位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要求 | 考核标准 |
| 基础工作 |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机构,并明确本机关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2、制订或修订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内部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方案。 3、对本单位执法岗位进行考核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4、设置本单位法制机构或配备法制专职人员。 5、委托执法的,办理委托执法手续;执法委托书报上级备案。 |
1、机构不健全,第一责任人未明确的,扣5分。 2、未制订或应修订而未修订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内部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方案的,扣5分。 3、组织考核检查缺1次的,扣5分。 4、法制机构未设置或未配备专职人员的,扣5分。 5、执法委托书未报上级备案的,扣5分。 |
| 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 1、按规范要求制订和发布本单位一般规范性文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律审查通过。 2、及时清理本单位一般规范性文件。 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宣传教育。 |
1、规范性文件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律审查通过,即擅自发布的,扣5分。 2、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被依法纠正、被投诉确有问题或者被指出有错不纠正的,每件扣2分。 3、本单位一般规范性文件未清理的,扣1分。 4、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未宣传的,扣2分。 |
| 单位人员法律素质 | 1、开展法制教育不少于2次。 2、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抽查合格 |
1、法制教育少于2次的,扣1分。 2、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抽查不合格的,每人扣1分。 |
(二)考核评议程序
层级考核的,听取单位负责人本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报告。
内部考核的执法岗位或被委托执法部门负责人对本岗位或本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报告。
按考核标准考核,同时抽查行政检查、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档案。
考核评议小组评议讨论。
考核评议小组评议结果报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考核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与年终单位工作考核、年终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奖金挂钩。
第八章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权单位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时,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或者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9、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凡认为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上级单位改变下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上级单位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过错责任人。
(五)经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与承办部门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审核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二、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承担方式
按《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八)辞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
1、性质、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可以不予追究,但应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3、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4、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特别大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以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对于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三)违反行政纪律的,移送人事、监察机关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六)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者及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
4、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调查、责任追究的;
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
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3、出现意外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1、受理、立案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过错或者错案的投诉、申诉、举报,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
立案后,应成立由监察、人事、法制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处理调查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处理工作应在立案后15天内结束。
调查组成员与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决定受理的案件,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送达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责任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有明确的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决定。
5、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申诉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6、结案,作出结案报告
第九章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目录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依据
( 法律、法规、规章)
| 类别 |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 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负责实施的执法机构 | 配合实施的机构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999.10.1 | 住房公积金中心 | 建设部 | |
| 行政法规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第350号 | 国务院 | 2002.3.24 | 住房公积金中心 | 财政部、建设部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第(499)号 | 2007.8.1 | 住房公积金中心 | 建设部 | |
| 部门法规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 2008.12.9 | 住房公积金中心 | 建设部 |
第十章 附 件
1、关于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
2、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