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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12/08 5.7k 阅读 540 点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要求,现将《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3月17日

  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 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扶贫部门负责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基础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残联负责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的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第七条  高校应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布认定标准、认定流程及相关小组成员名单。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 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布认定标准、认定流程及相关小组成员名单。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及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第十条  认定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一)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 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应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

  《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学校认定时除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或经相关部门核实的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档次。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高校在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学生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地、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